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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外活动中的安全责任(4)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1日 15:52:29  



其次,从活动的组织者或

活动场地的管理者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本案例中游乐场的管理者在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及安全保障方面都有欠缺,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总之,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是必要的。但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建立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也要求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担负起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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