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一继母用秋裤勒死1岁7个月继女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你怎么看待这件事?》可能是您在寻找家长里短话幼教过程中需要的内容,欢迎参考阅读!
第一,这个继母太恶毒,当真该死!看完这个故事,在可怜小女孩小慧的同时,对继母王文,充满了憎恶!这个女人,由于在心里痛恨小慧的亲生母亲,就拿一岁多的孩子撒气。可怜的小慧,在从四川来到北京,由王文负责照顾的4个月里,受尽了折磨。这个叫作王文的女人,内心太自私,手段太残忍,最后居然是活活勒死了一个不足两岁的孩子。
你也是个母亲,而且再次怀孕,假如有人如此对待你自己的孩子,你受得了?
不要拿再次怀孕当借口!
王文杀死小女孩小慧,就是发泄自己情绪,不计后果,这种行为实在该死!
第二,由于对婚姻的无所谓态度,这个家庭内部的关系,太混乱了。
王文和丈夫秦飞,两个人都经历了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的过程,而且每个阶段都有孩子,当两人复婚后,这个家庭里的孩子有三个,每一个孩子身份都不一样。
太混乱了!
可想而知,当再次怀孕的王文,面对小慧的时候,她的心情绝不会好。
在这个家庭的三个孩子当中,仅有小慧不是王文亲生,王文又因为小慧的生母,迁怒于小慧,如此一来,她就有了折磨小慧的“正当理由”。
小慧太可怜了!
她是那么弱小,父亲秦飞是她唯一能依靠的人,但秦飞白天上班不在家,她只能面对穷凶极恶的继母王文,那个时候的小女孩小慧,有多么绝望呢?
第三,小慧的父亲秦飞,也是个极其不负责任的父亲!
王文该死,秦飞同样好不到哪里去。
一个当父亲的男人,对自己的私生活,混乱到这种程度,正是由于秦飞对感情的不负责任态度,造成了这个家庭内部的混乱。还有更糟糕的是,当小慧来到北京后,遭到王文的虐待,连邻居们都能看到小慧经常受到王文的殴打,他这个父亲难道看不见吗?秦飞这个父亲,也是个自私和品德卑劣的家伙!
假如他有一点点正常的当父亲的模样,也不会容忍自己的女儿,遭到王文的虐待。
正是由于秦飞的纵容,才让王文更加肆无忌惮,毫无心理负担对小慧实施暴力!
这一对夫妻的心肠,都太狠,也太坏!
第四,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
这句话用在王文和秦飞的身上,真是一点也没错,两个人都很自私。
我们在这对可恨的男女身上,看到了人性的堕落和无耻。
为了自己的私欲,让一个一岁多的孩子,为两个人的堕落买单,这两个人根本不配当父母,甚至不配为人!
我们在这起事例中得到一个教训:结婚生孩子,一定不能轻率。
当今社会上,很多人对于结婚,生孩子这些事情,处理的太草率,生下孩子后不仅不好好教育,也不把孩子当回事,这对于无辜的孩子,是多么残忍。
小慧的遭遇,来自于两个自私而性格卑劣的父母,她在这个世界上只生存了一年零七个月,但她所受到的苦,可能比很多人一辈子都要多!
再婚家庭的孩子,她们的安全,实在令人担忧。
结束语:请所有的父母亲,对待孩子的时候,都要有一点仁慈之心,我们是有情感的人类,不能做出畜生不如的暴行!
笔者认为,对于残忍杀害孩子的王文,15年真的不能让她赎罪,这种没有人性的所谓继母,真应当让她给可怜的孩子,赔一条命!老罗说法:故意杀人本应该判死刑,法律保留是人性与法治的体现。案件简介:2018年4月4日,北京市三中院对王某故意杀害其1岁7个月的继女案进行宣判,判处王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
至此,本案前后已经历时两年半时间,现在看来本案还是让人叹息不已:秦某与王某本是原配家庭,双方于2010年离婚,后各自均重新组建家庭,死者小惠即是秦某再婚之后与前妻所生的女儿。
后来,王某与秦某再次与复婚,不久之后,王某再次怀孕。
秦某与王某及几个小孩子一家租住在北京的一处平房,秦某白天上班,几个孩子都是王某在家照顾。但是小惠却对这个继母不怎么友好,对王某对她的所有关心均不予接受,两人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僵硬!
据周边的邻居介绍,在王某与秦某复婚之后的这几个月时间内,经常见到小惠浑身带着伤疤,而王某的解释竟然是孩子自己不小心磕绊到的。
......
事发当天,秦某一早就去上班,留下几个孩子和王某在家,走的时候孩子还哭了几声。后来王某在喂小惠吃早餐时,小惠一直哭闹,含着面条一直不下咽,王某便将秋裤带缠绕在小惠脖子上、并用双方掐从而导致小惠窒息死亡。
仅1岁7个月的小惠因为后母就惨遭毒手,本还有大把年华,却这么离开了这个世界,让人实在是不能不深思:
其一,本案中,王某与秦某原是原配,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而离婚,随后再婚,再复婚,双方都是经历过感情伤痛的人,双方在多次婚姻的过程之中也都有孕育孩子,在案发时王某应该也已经是好几个孩子的母亲了,对小孩子本应该是有悲悯之心,却因为后母的身份对其他的生命肆意伤害,让人实在是咬牙切齿。即便是后母,在重新组建家庭之后也应该对之前的孩子视如己出,毕竟孩子还是称呼的后母为“母亲”“妈妈”,孩子长大之后同样会赡养继母的。对待孩子不应该因为她是否是自己亲生而有什么差别,况且这还是一个年仅1岁7个月的孩子,她还什么都不懂,对周边的所有人都还只有天生的判断,根本考虑不了以后的事情。如果继母善待她,假以年月,她的恩情,自会得到回报!
其二,本案中,王某使用残酷的手段杀害他人的,本应该被判处死刑的,为何只是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呢?
这里就涉及法治的理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审判时已经怀孕的不适用死刑。
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生命权,毕竟无论孩子的母亲做了什么,但是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我们不能因为大人的错误就剥夺孩子的生命权。
很多人会好奇法律规定的只是”审判时“,那为何本案的是在案发时也不适用死刑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的回复,本案所处的审判时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到最终审判时的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不是只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
在此前的妻子协助丈夫强奸杀害女大学生案中,有人提出为何不能在孩子生完之后再对其判处死刑?这里就涉及人性的博弈,如果允许这样的机制的话,那可能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为了追求判处死刑,可能会使用各种手段拖延刑事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稍微一个程序拖几个月时间是很正常的事情。那样的话,我们面临的道德风险就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