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学会依法维权》可能是您在寻找幼儿园教师述职报告过程中需要的内容,欢迎参考阅读!
前不久的一天。我正在幼儿寝室值班、突然,一名幼儿家长拉住我的衣领把我拖到寝室门口,用手指着我的鼻子,恶狠狠地说我昨天打了他的孩子、并威胁说要打我。他不仅把我胸前的哨子抢走,还摁我的头,使我的发卡也掉在地上。接着他又把头发凌乱的我带到园长办公室,一再扬言要打我。更让人气愤的是,该家长及其家人在广大师生和家长中间对我恶意造谣中伤。一时谣言四起,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经过调查认定。我根本没有打孩子,该家长的行为不仅侮辱了我的人格,而且干扰了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直到现在,该家长还没有向我道歉。现在,我整天精神恍恢。一闭上眼睛。上面所说的事情就像噩梦一样缠绕着我,挥之不去。我都害怕上班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刘妮
专家解答
读了这封读者来信后,我首先对这位教师的遭遇深表同情。如果本案所述情况属实,那么可以认定这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具体地讲,这位教师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该教师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由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亲属权和荣誉权。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设定了专门条款,对公民的人身权加以特别保护,并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津的规定,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位教师的人身权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保护:
一是健康权。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和功能的完满发挥,包括器质健康、功能健康、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各种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完满发挥、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侵害身体无损健康者,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造成健康损害者,则为侵害健康权。
根据本案的事实,该教师在事情发生后一直精神恍惚。应该说,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一定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而未导致残疾、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